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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公正、平等的司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扬福州大学广大学生、共青团员服务人民、回馈社会的精神,依托于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是指在福州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的直接领导下,为在校大学生给予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第三条 本中心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有关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有效地为本校学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司法机关、国立法律援助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统一协调下,在福州大学法学院及校学生工作部(处)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规划和模式。
第五条 为福州大学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及学生违纪处分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为本地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学生给予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第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研究、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组织法律援助的宣传及交流活动。
第八条 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
第九条 承担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法律援助对象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福州大学在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者;
(二)福州大学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者;?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形式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 法律咨询;
(二) 定期的法律义务宣传;
(三) 定期的回复社会来信;
(四)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法律援助中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 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在校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及福大其它院系的学生按照有关程序加入本中心后,必须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四条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予以必要合作,经中心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提供援助。
第十五条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可以了解为其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 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第六章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本中心为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设立法律援助基金。
第十七条 基金的来源:
(一) 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拨款;
(二) 福州大学学生处的拨款;
(三) 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四) 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基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以及广大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 组建费用;
(二)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费用;
(三) 举办义务咨询、宣传;
(四) 其他中心正常运用所需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中心全称为“福州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成立于二OO四年十二月四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处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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